日前,人社部發(fā)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作出了更嚴厲的規(guī)定:
未執(zhí)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承包單位代發(fā)工資、存儲工資保證金等規(guī)定的,除處以罰款外,在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項目;拒不改正的,由住建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拒不改正且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資質。
很多媒體將其直接解讀為“拖欠工資即取消資質”,其實并非如此?!墩髑笠庖姼濉分幸?guī)定的是“拒不改正且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資質”,這一門檻還是相對較高的。
一是重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有關將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作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前提條件(第十九條第一款);
二是書面工程施工合同中應當約定工程款的計量周期或者工程進度結算辦法,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第二十條),即使發(fā)生工程款糾紛,發(fā)包單位也必須按時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部分(第二十四條);
三是承包單位因發(fā)包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劃撥工程款項導致建設工程承包單位拖欠工資的,由發(fā)包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項為限先行墊付所拖欠的工資(第二十五條)。
作出預防性規(guī)定,防止建設單位在資金沒有保證的情況下開工建設而導致工資無法支付。
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財物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
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的,由行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未撥付資金額一倍的罰款。
未根據本條例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資和利息。
一方面提高了拖欠支付工資的代價,另一方面保證了工資支付的來源。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勞動合同法》,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無法要求單位支付“利息”。農民工被拖欠工資享受利息,是一種“特別待遇”。